索 引 号: 91371726742407854T/2023-00007 分  类: 运营服务
发布机构: 鄄城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成文日期: 2025 年 05 月 27 日
标  题: 乘车规则 发布日期: 2025 年 05 月 27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乘车规则
  • 索 引 号:91371726742407854T/2023-00007
  • 分  类:运营服务
  • 发布机构:鄄城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 标  题:乘车规则
  • 成文日期:2025 年 05 月 27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5 月 27 日
  • 内容概述:乘车规则

乘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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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乘坐城区公交车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及办法。

第二条 凡乘坐本城区公交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及办法,并有相互监督的权力。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车规定

(一)严格遵守城区公交车疫情防控要求,配合驾驶员做好乘车期间扫场所码、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及体温测量工作,自觉佩戴口罩。

(二)乘客候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方自觉排队,不准在行车道上候车,车辆进站后,按照指定的车门依次上下车,有序登乘。

(三)乘客应互相谦让,尤其要为老、幼、病、残、孕、抱婴儿者主动让座,提供方便。

(四)赤膊、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须在有履约能力的成人陪同下乘车。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携带有碍乘客安全、健康或污染乘车环境的动物或其他物品乘车。

(六)携带重量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人员谢绝乘车。

(七)乘客对所携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物品损坏、丢失自理;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乘车,应妥善包装,如物品对车内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时,由携带者负赔偿责任。

(八)乘客不得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在车厢内饮食、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行驶中,乘客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部位,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公交车内、公交候车亭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第五条 票务规定

(一)乘客应自备零钱,主动、足额将钱币展开投入投币箱。多投不找。投币、刷卡后不退票。持军残证等优待乘车证件的应主动出示。

(二)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将证件、乘车卡正面面向驾驶员,并接受司乘人员和公交稽查人员的检查。有照片的公交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故意毁损、破坏、更换卡面照片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者城公交汽(电)车经营企业有权收回,一年内不得办理,并作不良诚信记录。无票乘坐、未带乘车卡或持过期卡乘车者,应按所乘线路公交车的票价投币。

(三)身高不超130厘米的儿童可免费乘车,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儿童免费乘车。带领一名以上不超过130厘米儿童的均需购成人票。

(四)乘客携带重量超过10公斤少于15公斤、体积超过0.05立方米少于0.1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少于0.5平方米、长度超过1.5米少于2米的行李物品乘车,应购与乘车人同额车费。

(五)所购车票限当次乘坐,车辆到达终点后,必须离开车辆,不得随车返乘。公交车中途因故不能运行时,乘客需听从司乘人员安排换乘公交车辆。

(六)乘车卡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额不足时,应主动购票。

第六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区公交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区公交车车辆;

(二)在城区公交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区公交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区公交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五)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六)其他危害城区公交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司乘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区公交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区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区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他人乘车卡及其他违章使用乘车卡乘车的,一经查获依法予以没收;借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等违规行为,应当接受补交车票款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故意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司乘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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