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1726MB23403082/2023-00911 分  类: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鄄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5 月 24 日
标  题: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 年 05 月 24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索 引 号:12371726MB23403082/2023-00911
  • 分  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鄄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标  题: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2024 年 05 月 24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5 月 24 日
  • 内容概述: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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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370131620000                               

 

 

 

 

                    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鄄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

2022年8月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编码:370131620000

二、实施机构

镇街

三、审批对象

负责对镇街区域内拟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企业或个人的审批。

四、审批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214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五、审批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查材料

该事项属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注册登录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核发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系统生成);

2.营业执照(自动获取不需上传)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系统生成;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对应变更信息处详细填写变更情况;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增加经营项目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对应变更信息处详细填写变更情况;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补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系统生成;

2.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或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销(需提交纸质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系统生成;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备案)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系统生成);

2.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保证声明(系统生成)。

七、审批证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需现场核查的1个工作日,其中踏勘评审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现场核查的即时办结 

九、踏勘评审

以下情况应进行现场踏勘: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时;

2.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声明现有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经营项目、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3.申请延续时,申请人声明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4.申请变更、延续时,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食品经营者申请材料内容、主体业态、类别、项目、范围等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其余情况不进行现场踏勘。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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