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24X9/2023-00269 分  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布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5 月 17 日
标  题: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 2024 年 05 月 17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24X9/2023-00269
  • 分  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发布机构: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
  • 标  题: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
  • 成文日期:2024 年 05 月 17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5 月 17 日
  • 内容概述: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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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①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②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③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批流程

1、山东政务服务网站(http://hzzwfw.sd.gov.cn)下载《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自评估报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准备以上两种材料;    

2、向菏泽市生态环境鄄城县分局提交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填写《菏泽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组织对申办材料的审查与现场核实;

4、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鄄城县分局发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办理时限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15265040888        1586349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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