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24X9/2025-00538 分  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5 年 04 月 25 日
标  题: 鄄环罚〔2025〕0324FDSW号 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 年 04 月 28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鄄环罚〔2025〕0324FDSW号 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24X9/2025-00538
  • 分  类: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
  • 标  题:鄄环罚〔2025〕0324FDSW号 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2025 年 04 月 25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4 月 28 日
  • 内容概述:鄄环罚〔2025〕0324FDSW号 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鄄环罚〔2025〕0324FDSW号 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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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


鄄环20250324FDSW

当事人名称: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周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TQXXXXXX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经济开发区XXXXXXX以南

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对溴溴苄、溴乙酸叔丁酯生产线正在生产,2号车间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现场有异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2号车间DA004排放口进行了现场取样2025年3月24日,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H2025-HJ0324012)显示公司DA004外排废气VOCS结果为108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排放限制(VOCS排放浓度限值为60mg/m³),超标0.8倍,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5年3月14日,作出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对溴溴苄、溴乙酸叔丁酯生产线正在生产,2号车间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现场有异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2号车间DA004排放口进行了现场取样;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5年04月02日,作出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我局委托山东耀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复查采样检测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5年3月24日,作出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对溴溴苄、溴乙酸叔丁酯生产线正在生产,2号车间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现场有异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2号车间DA004排放口进行了现场取样2025年3月24日,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H2025-HJ0324012)显示公司DA004外排废气VOCS结果为108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0.8倍对存在的违法事实已确认;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适用;

4.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①现场照片证据,拍摄时间:2025年3月14日,作出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对溴溴苄、溴乙酸叔丁酯生产线正在生产,2号车间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现场有异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2号车间DA004排放口进行了现场取样;②现场照片证据,拍摄时间:2025年04月02日,作出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局委托山东耀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2号车间DA004排放口进行了现场取样;

6.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03月14日,提供单位: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自主验收;

7.证据名称:①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采样人员上岗证,提取时间:2025年03月24日,提供单位: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及采样人员具有相关资质;②山东耀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采样人员上岗证,提取时间:2025年04月02日,提供单位:山东耀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耀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及采样人员具有相关资质;

8.证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提取时间:2025年03月24日,提供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有组织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为60mg/m³;

9.证据名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提供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10.证据名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提取时间:2025年03月14日,提供单位: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数153名,2024年年营业收入为4964.8820万元;

11.证据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提供时间:2025年03月14日,提供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12.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03月14日,提供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13.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鄄环责改〔2025〕0324FDSW号),作出时间:2025年03月24日,作出单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送达时间:2025年03月24日,证明内容:责令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14.证据名称:①检测报告(TH2025-HJ0324012),作出时间:2025年03月24日,作出单位: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菏泽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A004排放口外排废气VOCS结果为108mg/m³;②检测报告(B040202)作出时间:2025年04月03日,作出单位:山东耀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A004排放口外排废气VOCS结果为24.9mg/m³,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公司①排污超标状况:超标0.5倍以上不足1倍,裁量等级:2;②小时烟气流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小时烟气流量裁量等级:1;③废气类别:化工行业废气,裁量等级:3;④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⑤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①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②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③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④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3750.00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鄄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

20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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