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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cxrmzf/2022-0514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鄄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 年 08 月 23 日
标  题: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年 08 月 23 日
文  号: 鄄政发〔2021〕6号
内容概述: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统一登记号: JCDR-2021-0010002
  • 索 引 号:jcxrmzf/2022-05146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 年 08 月 23 日
  • 标  题: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8 月 23 日
  • 文  号:鄄政发〔2021〕6号
  • 内容概述: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JCDR-2021-0010002

鄄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鄄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鄄政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鄄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鄄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鄄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鄄城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指导;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监督、协调。

供水单位负责全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经营管理,负责镇街村头接点至水库取水口以上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本区域内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供水工程所涉及到的镇街接点以下及村内管网由镇街、村委会管理维护。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卫健、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分局、河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镇街要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供水管理工作及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水务局根据水利发展规划、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整合供水资源。实现现有供水工程的扩网、联网,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  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施工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成立专门的供水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供水单位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水管线设置管线标示桩。

从水厂到镇街加压站输水主管道管理范围为输水主管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各3米,保护范围为输水主管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各6米;从乡镇加压站到村头接点输水支管道管理范围为输水支管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各2米,保护范围为输水支管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各3米。

在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栽植影响管道输水的树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发改局会同县水务局核准。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单位发现险情、故障及时抢修排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抢修时工作面须占用的管道周围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由所在镇街、村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县卫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县环保、卫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需要接水、改造用水设施的,需经供水单位批准。若发现以上行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粪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若发现以上行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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