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004C/2015-3816 分  类: 学籍管理
发布机构: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 年 04 月 21 日
标  题: 转学和借读指南 发布日期: 2015 年 04 月 21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转学和借读指南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15-3816
  • 分  类:学籍管理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转学和借读指南
  • 成文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 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 内容概述:转学和借读指南

转学和借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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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和借读指南

 

  1、由外地转入我市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规定的服务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转出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接收。

  一般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转入市重点高中(省级规范化学校);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2、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转学证明,到县区和市教育局办理转出备案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3、县区内高中学生不得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转学的,学生家长须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联系,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家长持以上材料到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审查合格的,再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备案手续。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家长提供其它与转学有关的证明材料。

  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需转学的,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符合转入条件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

  4、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学生出国就读按转入地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5、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6、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持家庭户籍和监护人身份证、在当地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常驻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等材料到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在乡镇就业的应到所在乡镇中心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06]150号)规定办理。

  7、在我市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市参加中考,经考试录取后进入高中阶段学习。高中学校应当与本地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8、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

  9、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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