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2-05298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4 月 02 日 |
标 题: | 【文字解读】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04 月 02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2-05298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04 月 02 日
- 标 题:【文字解读】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4 月 02 日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印发,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21〕2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缴纳范围
凡在鄄城县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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