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3-16048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10 月 27 日 |
标 题: | 【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 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10 月 27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 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3-16048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10 月 27 日
- 标 题:【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 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0 月 27 日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 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2022年10月26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和鄄城县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鄄城县人民政府 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鄄政发〔2022〕15号),这是我县破解企业处置难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府院联动,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制定此通知。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企业挽救、证照变更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全县“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为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三、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府院联动机制由县委政法委、政府办、金融服务中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招商服务中心、房产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信访局等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指派的分管领导和法院院长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