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3-16241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12 月 16 日 |
标 题: | 【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6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12 月 16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6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3-16241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12 月 16 日
- 标 题:【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6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2 月 16 日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鄄政发〔2022〕16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一、起草背景
《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于2016年3月3日公布实施。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2018年以来,党和国家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名称、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合理调整和重新定位。因此,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健全落实我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菏泽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鄄城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等文件的规定。
三、起草过程
3月1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颁布,8月11日《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菏政发〔2022〕13号)颁布,省、市的文件颁布后,我们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时起草了《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9月15日面向社会进行为期33天的征求意见,同时于9月15日、10月18日、10月28日分别向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三轮次的意见征求,共收到9条反馈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订,形成了《鄄城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送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定期报告、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以及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政府职责、安委会的职责、部门单位职责、乡镇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规定》共设置5章46条。包括总则,政府职责,部门、单位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5章内容。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12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16日,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