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3-16890 | 分 类: | 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3 月 04 日 |
标 题: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菏泽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2〕8号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0 月 30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菏泽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2〕8号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3-16890
- 分 类: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菏泽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2〕8号
- 成文日期:2022 年 03 月 04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10 月 30 日
- 内容概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菏泽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2〕8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菏泽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2〕8号
浏览量:
菏泽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申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请示》(菏财税〔2022〕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规定,同意你市自2022年3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凡在菏泽市城市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除养犬管理服务费外,养犬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其它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养犬管理服务费为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你市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