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004C/2018-16986 分  类: 收费依据
发布机构: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 年 07 月 20 日
标  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8〕90号 发布日期: 2023 年 08 月 25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8〕90号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18-16986
  • 分  类: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8〕90号
  • 成文日期:2018 年 07 月 20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5 日
  • 内容概述: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8〕9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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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于6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目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参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对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适合在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关于病历资料复印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

(一)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二类疫苗接种和储存运输服务收费。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和储存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民办学校收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别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收费。其中,车载气瓶定期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水利工程供水。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主要指跨市调水工程、跨市湖泊河流、大型水库(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大型引黄工程等,其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属(中型)及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但承担跨市调水功能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经济适用住房。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立项审批手续且未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仍按原办法管理。

三、关于供热价格等定价项目的定价范围

(一)供热价格。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定价范围为省内黄河河系舟桥渡运费标准。

(三)轮渡票价。定价范围为轮渡旅客票价和车辆票价,不包括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服务价格。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五)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国有单位投资建设和购置的设施等)且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六)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事故、故障车辆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四、关于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此次《山东省定价目录》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及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益(青州市南)羊(大家洼)线等部分铁路货运价格,省际省内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具体以省物价局文件为准),政府投资的体育文化设施收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排污权试点初期交易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防雷检测服务费,非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生猪屠宰费,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出租车安装的设施物品价格及挂靠管理费,房地产测绘费,铁路土地占用费,自愿委托的出入境检疫检测收费,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中医定向透药治疗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以省物价局文件为准),高等学校自考助学学费标准,非公共资源类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7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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