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19-17019 | 分 类: | 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5 月 14 日 |
标 题: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 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5 月 14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 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19-17019
- 分 类: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 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成文日期:2024 年 05 月 14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5 月 14 日
- 内容概述: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 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 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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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日(
2019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