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0-17042 | 分 类: | 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 年 05 月 27 日 |
标 题: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鲁财税〔2020〕22号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9 月 01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鲁财税〔2020〕22号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0-17042
- 分 类: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鲁财税〔2020〕22号
- 成文日期:2020 年 05 月 27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9 月 01 日
- 内容概述: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鲁财税〔2020〕2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鲁财税〔2020〕22号
浏览量: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中央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政策依据: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