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12-17049 | 分 类: | 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 年 01 月 19 日 |
标 题: |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2〕8号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9 月 01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2〕8号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12-17049
- 分 类: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2〕8号
- 成文日期:2012 年 01 月 19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9 月 01 日
- 内容概述: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2〕8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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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大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三、相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领购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严禁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