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6-1875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4 月 28 日 |
| 标 题: | 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鄄城县高标准农田机井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4 月 28 日 |
| 文 号: | 鄄农字〔2026〕11号 |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鄄城县高标准农田机井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6-18759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4 月 28 日
- 标 题: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鄄城县高标准农田机井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4 月 28 日
- 文 号:鄄农字〔2026〕11号
- 内容概述: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鄄城县高标准农田机井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鄄城县高标准农田机井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鄄农字〔202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机井及附属设施建后管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现将《鄄城县高标准农田机井运行管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认真遵照执行。
鄄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8日
鄄城县高标准农田机井运行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机井及附属设施建后管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机井及附属设施运行管护(以下简称:机井管护)是指对2011年以来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机井、节水管道、农田输配电等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机井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健全组织领导、配强管护人员、保障运维经费、强化技术支撑,落实产权移交、定期巡查、信息公开、施工备案、应急处置、安全管理、报废退出等制度,打造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
第二章管护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机井管护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市督查的管护体系。县级政府对全县机井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机井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统筹国网县级供电公司加强对高标准农田灌溉用电设施的管护,确保高标准农田灌溉工程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镇(街)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成立机井管护站,每个管护站明确 2-3 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机井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为各村机井管护的主体,每村应配备专职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镇(街)统一审核,再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负责承包土地上高标准农田机井的管护工作。
第八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机井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特定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产权移交制度。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设施管理职责移交给属地镇(街),完善交接手续。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村级管护员、乡镇管护站和县农业农村局均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由管护主体负责维修。
第十条定期巡查制度。村级管护员要经常性地对本村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巡查活动应纳入智能化监管,种植期开展经常性巡查,非种植期开展定期巡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巡查发现的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通过行政村向镇(街)机井管护站报修。镇(街)机井管护站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1次辖区内机井管护情况。县级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街)每季度至少对机井例行检修1次,发现问题快速处理。将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县高标准农田机井集中排查整治月”。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制度。在井房(井盖、配电箱等机井设备)上统一粘贴机井信息公示牌,对机井的使用方法、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维修热线等信息进行公示。各级管护工作要做到科学合理、技术达标、满足需求,确保无堵塞、无塌陷、无损坏,供电正常、信息正常、出水正常。
第十二条施工备案制度。凡是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到施工涉及的镇(街)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镇(街)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设施不受损毁。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制度。县农业农村局、镇(街)机井管护站通过数据监测情况和热线电话24 小时受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快速到达现场,并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及时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制度。机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报废退出制度。参照《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鲁水规字〔2018〕2 号)相关规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机井由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废处置。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镇(街)要加强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全力推动机井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鼓励探索将商业保险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修管护领域,实施“农田保”保险,对发生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毁的,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鼓励保险机构组建专门团队,提供高标准农田项目风险管控服务,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和水平。 各镇(街)要严厉打击机井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群众评价。各镇(街)要向社会公布机井管护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事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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