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MB2865534P/2022-00144 分  类: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发布机构: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5 年 08 月 26 日
标  题: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发布日期: 2025 年 08 月 26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索 引 号:11371726MB2865534P/2022-00144
  • 分  类: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发布机构: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标  题: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成文日期:2025 年 08 月 26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8 月 26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字号:        

浏览量:     信息时效性:有效

一、执法事项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

二、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

依法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等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股、产业股

五、审批机构: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六、办理流程:见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县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电话投诉0530-3616263。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5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1、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鄄城县泰山街与陈王路交叉口东综合办公楼263室

(二)时间: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电话:0530-3616263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