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6MB2865534P/2025-00220 | 分 类: |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11 月 20 日 |
| 标 题: |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11 月 20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
- 索 引 号:11371726MB2865534P/2025-00220
- 分 类: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发布机构: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标 题: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成文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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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职责
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二、执法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稀土管理条例》、《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事项
(1)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2)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3)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5)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6)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7)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8)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0)查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作业场所,查封、扣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或危险物品。
(11)查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作业场所,查封、扣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或危险物品。
(12)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13)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14)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对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处罚。
(16)对稀土的开采和冶炼分离(开采和冶炼分离企业执行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情况等)、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17)对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的处罚。
(18)对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19)对违反《稀土管理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处罚。
(20)对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处罚。
(21)对拒绝、阻碍稀土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2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23)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2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
(25)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26)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27)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28)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9)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30)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31)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32)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3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
(3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服务。
四、承办机构: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审批机构:鄄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执法流程: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合法性审查-告知-送达-执行-结案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结果公示
其他权力:
备案: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县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电话投诉0530-3616263。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5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1、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鄄城县泰山街与陈王路交叉口东综合办公楼263室
(二)时间: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电话:0530-36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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