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08X2/2022-00695 分  类: 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鄄城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 年 03 月 31 日
标  题: 鄄城县2022年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 2022 年 03 月 31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鄄城县2022年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8X2/2022-00695
  • 分  类: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鄄城县民政局
  • 标  题:鄄城县2022年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成文日期:2022 年 03 月 31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3 月 31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2022年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鄄城县2022年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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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地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2021年度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城市979元/月/人、农村732元/月/人;城乡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568元、284元、171元。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16〕4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菏政字〔2021〕17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区民政局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16〕41号)

3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菏民〔2018〕33号)

4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困难老年人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信息化服务、家庭卫生保洁、生活用品配送、家电维修、助医、餐饮配送等居家养老服务。

区和镇两级民政部门、区财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5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为提升老年人安全保障水平并改善其生活居住条件,各县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6

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医疗救助

困难老年人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发展老年慈善事业,发挥社会慈善在老年人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认捐、认助、认养孤寡和贫困老年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不同的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菏政字〔2020〕9号)、《菏泽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7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一般对象至少每月巡访一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等突出重点对象,加大巡访频次,细化关爱措施,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区民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8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9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服务。

区卫健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10

敬老月活动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区卫健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1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乡镇、社区医生为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综合服务等三个方面。

区卫健局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鲁卫基层发【2016】6号)

12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区卫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3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4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的作用,组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

区卫健局、区司法局、牡丹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5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老年教育服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以读书、讲座、研讨、参观、展演、游学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家庭理财、闲暇生活、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服务。

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6

老年文化服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7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18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按照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并根据补助政策及时调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菏泽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菏民发

〔2016〕45号)

19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人才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才

按照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并根据补助政策及时调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菏泽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菏民发

〔2016〕45号)

20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菏泽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菏政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22

养老服务人才培训

养老服务人员

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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