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4-17736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11 月 06 日 |
标 题: | 【转载】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1 月 06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转载】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4-17736
- 分 类: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民政局
- 标 题:【转载】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11 月 06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06 日
- 内容概述:【转载】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转载】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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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名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从 2024年1月起,我市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在2023年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7.8%、10%,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2倍确定,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提高额度同步等额增长,一、二级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和15%确定,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18%和 15%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939元/月/人,人均补差提高到 564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 761元/月/人,人均补差提高到 457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城市1221元/月/人、农村 990元/月/人;供养机构运转经费为2640元/年/人,城乡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因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25元、313元、189元。
(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1878元/月/人;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2348元/月/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 1370元/月/人,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提高到188元/月/人,三四级为 141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提高到170元/月/人,二级为 141元/月1人。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救助政策及时落实,防止发生迟发、错发、漏发等问题,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问环节,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问题。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民政局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4年4月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