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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004C/2024-17614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9 月 05 日
标  题: 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年 09 月 05 日
文  号: 鄄发改〔2024〕125号
内容概述: 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4-17614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09 月 05 日
  • 标  题: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9 月 05 日
  • 文  号:鄄发改〔2024〕125号
  • 内容概述: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明确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鄄发改〔2024〕125号


鄄城鸿奥燃气有限公司:

为疏导天然气价格购销矛盾,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467号》(鲁价格一发〔2014〕8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明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成本,参照周边县区,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中的其他相关政策继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为鄄城县城乡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

(一)分档气量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一般家庭(人口4人及以下家庭)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年24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年240~60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多人口家庭用气。家庭户籍人口4人(不含)以上的普通居民用户,每增加一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60立方米,第二档气量每年增加90立方米。

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壁挂炉居民用户(以供热主管部门确认证明为准)适当提高阶梯用气量,第一档年用气量80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档年用气量为800~1200立方米;

第三档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量以上部分。

(二)分档气价

第一档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即每立方米2.85元;

第二档价格为第一档价格的1.2倍即每立方米3.42元;

第三档价格为第一档价格的1.5倍即每立方米4.28元。

三、执行周期

阶梯气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气量按月度气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气价标准。

(一)年累计用气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气量(使用充卡表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次购气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气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气价。

(二)使用充卡表和物联表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度为周期计算购气量,执行各档阶梯气价。燃气公司应主动提醒、指导用户购买。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气量,跨年度不结转。阶梯气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当年度累计用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年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措施

为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对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的家庭,住建部门认定为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的家庭等低收入群体或人员,不实行阶梯气价,其用气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优惠价格,即仍按每立方米2.00元执行。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的用气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气价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安全费用的列支、弥补供气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气价相对稳定。

七、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下一联动周期启动时止。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鄄发改〔2022〕141号)、《关于明确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及社会福利场所等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鄄发改〔2019〕69 号同时停止执行。

 

 

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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