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4-17646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9 月 27 日 |
标 题: | 【文字解读】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9 月 27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4-17646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09 月 27 日
- 标 题:【文字解读】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9 月 27 日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政策解读:
为保障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县发改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对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召开了由消费者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参加的鄄城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并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能力为前提,兼顾企业良性运营为思路,确保城区安全供水为目的,制定了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报经县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了《关于明确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调整的通知》(鄄发改〔2024〕14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水价调整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变化,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管理成本不断上升,致使我县供水结构发生调整。自2017年12月份由地表水逐步替代地下水,由单一制配水一体经营模式转变为制水、配送分离的专业经营模式,供水环节增多,导致成本、人工费用、资产等增加。为降低水价过高上涨对社会各界带来的影响,县政府对城区供水给予部分补贴。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山东省定价目录》;
(五)《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
(六)《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 号);
(七)《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 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
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我县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是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每户按4口人计算,每户每年1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是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量,每户每年180立方米以上240立方米(含)以下;第三级是满足特殊需要用水量,为超过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户,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解决。第一级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75立方米水量,第二级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5.00立方米水量,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二)调整各阶梯基本水价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2:4的比例确定,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2.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基本水价为4.0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基本水价为8.00元/立方米。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水价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及管网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优化对困难群体的补助措施
为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本次水价调整而降低,对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的家庭,住建部门认定为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的家庭等低收入群体或人员,不执行阶梯水价。具体水价标准按2.00元/立方米执行,凭有效证明,以户籍为单位每月每户减免4立方米用水量。
(四)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
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调整为4.50元/立方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1、实施范围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2、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公共管网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缴纳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具体加价标准如下:
⑴一般非居民用水户,水量分为三挡;第一档水量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第三档水量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⑵炼化、焦化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⑶完善差别化水价政策。将差别化水价加价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淘汰类、限制类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水价格按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缴纳,促进工业节水减排。
城市用水户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节水管理、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六)二次加压供水价格
凡经过二次加压供水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在现行基本水价的基础上,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80元/立方米。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