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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004C/2025-18099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鄄城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 年 04 月 30 日
标  题: 鄄城县关于印发《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年 04 月 30 日
文  号: 鄄财字〔2025〕1号
内容概述: 鄄城县关于印发《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5-18099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5 年 04 月 30 日
  • 标  题:鄄城县关于印发《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4 月 30 日
  • 文  号:鄄财字〔2025〕1号
  • 内容概述:鄄城县关于印发《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鄄城县关于印发《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鄄财字〔2025〕1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


鄄城县财政局

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鄄城县房产服务中心

鄄城县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鄄城县税务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鄄城县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菏泽市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办理不动产权证发放“消费券”活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下,加快推进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切实保障购房业主合法权益。

二、活动安排

一)活动期限

202541日至20251231

(二)领券对象

活动期内在我县缴纳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契税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不动产权证的自然人,若存在多产权人的情况则自动取系统第一顺位自然人为消费券领取对象。

(三)发放标准

“消费券”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分阶段实行补贴。

第一阶段:契税完税凭证证载日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 年9月30日的,按实缴契税金额的20%发放,缴纳契税金额每满1000元发放200元额度的消费券,不足1000元部分不予发放。

第二阶段:契税完税凭证证载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的,按实缴契税金额的10%发放。缴纳契税金 额每满1000元发放100元额度的消费券,不足1000元部分不予 发放。

(四)领券方式

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不动产权证的自然人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领取消费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领券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契税完税凭证号、消费券编号和消费券金额等信息。

消费券使用期限及方式

自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在参与活动的商家使用。参与活动的商家负责登记兑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契税完税凭证号、消费券编号和消费券金额等信息。

参与消费活动的商家选定办法

在县辖区内正常经营的商场超市、餐饮店、汽车销售企业等商家,具体以县商务局按此规定遴选确定的商家为准。

三、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消费券的印制和补贴资金的拨付。消费券形式为记载办证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契税完税凭证号、消费券金额的记账凭证,并由县财政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盖章。将消费券补贴资金分期拔付至县商务局的同时,做好消费券申领、发放、兑付的动态调控和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活动宣传及消费券的申领、信息填写、发放工作。负责将消费券领取、发放底册(含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附件)、结存情况按月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三)参与活动的大型商超等商家定期汇总已完成兑换的消费券,报县商务局领取等额资金,同时向县商务局报送记载兑换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契税完税凭证号、消费券编号和消费券金额等信息的消费券兑换清册。

(四)县商务局负责遴选参与活动的商家、消费券资金支付等工作,并配合做好活动宣传。定期做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大型商超等商家报送资料的汇总、比对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汇总结果分期报送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和消费券核实入账工作。活动结束,退回结余资金。

(五)县房产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做好与活动相关的本职工作,并配合做好活动宣传。

四、其他事项

(一)县商务局与最终确定的符合活动条件的商家签署服务协议。

(二)对转让消费券及其他作弊行为获取活动权益的,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并收回非法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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