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6MB2861832M/2023-00926 | 分 类: | 执法岗位信息 |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5 月 15 日 |
| 标 题: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岗位事项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5 月 15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岗位事项信息 | ||
- 索 引 号:11371726MB2861832M/2023-00926
- 分 类:执法岗位信息
- 发布机构: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标 题: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岗位事项信息
- 成文日期:2025 年 05 月 15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5 月 15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岗位事项信息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岗位事项信息
浏览量: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 行政检查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县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
|
2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有关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行政检查 |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县 | 县级教育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
|
3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行政检查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县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
|
4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 行政检查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县 | 县级教育督导 | 直接实施责任: |
|
5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县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
|
6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7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8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9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 县 | 县级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
|
10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11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12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 县 | 县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
|
13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组织全县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调查和检测工作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14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15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 县 | 县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
|
16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17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对外开放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工、学生、教材等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18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19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20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21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22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23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24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县 | 负责县级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25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26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27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组织协调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督导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鲁公网安备371726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