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6MB2861832M/2025-01348 | 分 类: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5 月 21 日 |
| 标 题: | 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94号提案(当前县城小区内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能正常交付使用)的答复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5 月 21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94号提案(当前县城小区内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能正常交付使用)的答复 | ||
- 索 引 号:11371726MB2861832M/2025-01348
- 分 类: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标 题: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94号提案(当前县城小区内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能正常交付使用)的答复
- 成文日期:2025 年 05 月 21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5 月 21 日
- 内容概述: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94号提案(当前县城小区内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能正常交付使用)的答复
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94号提案(当前县城小区内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能正常交付使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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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起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学前教育工作的热切关注和大力支持。
您提出的“当前县城小区内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能正常交付使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优先举办成公办园。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全县的城镇居住区进行摸排检查,列出已建设完成的配套居住区幼儿园清单,争取建成一所移交一所。
2.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积极争取县政府的支持,把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园移交县教育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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