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MB2860557Y/2021-19077 分  类: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发布机构: 鄄城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 年 08 月 28 日
标  题: 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发布日期: 2025 年 08 月 28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索 引 号:11371726MB2860557Y/2021-19077
  • 分  类: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发布机构:鄄城县卫生健康局
  • 标  题: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成文日期:2025 年 08 月 28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8 月 28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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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五、办理流程

见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纪检委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

八、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鄄城县人民政府或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鄄城公众信息网卫健局网站公示。

十、责任追究(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鄄城县建设东街28号

(二)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 ~12:00 下午:14:30~18:00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7:30

(三)电话:0530-2993369

 

 

 

鄄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卫生计生行政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根据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办机构鄄城县卫生健康局;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六、监督方式:纪检委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鄄城县建设东街28号

(二)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 ~12:00 下午:14:30~18:00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7:30

(三)电话:0530-299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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