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MB26549990/2022-01141 | 分 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2 月 04 日 |
标 题: | 鄄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2 月 04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索 引 号:11371726MB26549990/2022-01141
- 分 类: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 题:鄄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成文日期:2025 年 02 月 04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2 月 04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鄄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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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鄄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鄄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鄄城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本预案适用于鄄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5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运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加强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和应急处置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要严格执行“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第一时间果断处置化解矛盾、第一时间管控现场疏散人群、第一时间引导舆情、第一时间控制非法组织肇事者”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要求,快速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要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
1.5.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估以及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县、镇(镇)两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Ⅲ级(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县食药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其中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镇(街)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药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县食药安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食药安办、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药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公安机关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原则上以事发地公安机关为主,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6.2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6.4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6.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6.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药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县政府或县食药安办及时报市政府或市食药安办,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8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食药安办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镇(街)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市监测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食药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委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与通报
3.2.1信息报告要求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2责任报告主体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4)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5)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县的接报单位;
(7)其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3.2.3报告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街)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街)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镇(街)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镇(街)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镇(街)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镇(街)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镇(街)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或举报。
(5)镇(街)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简要报告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上报。对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镇(街)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2.4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药安办、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药安办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事故分析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鄄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较大(Ⅲ级)及以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应工作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4.1.1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报请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在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必要保障。各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4.1.2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4.1.3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处置。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处置措施
4.2.1先期处置
4.2.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镇(街)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4.2.2Ⅲ级响应措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健康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或县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事发现场、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3.3信息发布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镇(街)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者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药安办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6.2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县食药安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3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6.5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6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7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预案管理
镇(街)政府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预案。
6.9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6.10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