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MB26549990/2024-01609 | 分 类: |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1 月 07 日 |
标 题: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执法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1 月 07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执法事项 |
- 索 引 号:11371726MB26549990/2024-01609
- 分 类:行政执法权力事项
- 发布机构: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 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执法事项
- 成文日期:2025 年 01 月 07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1 月 07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执法事项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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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详见附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办理程序:
(一)行政检查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办理地点:
(一)鄄城县黄河大街2322号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各乡镇(办事处)驻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办理时限
(一)行政检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方案等规定的时限。
(二)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三)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鄄城县陈王路与泰山街交叉口西北政务服务中心B栋10楼。
(二)行政诉讼:鄄城县人民法院。
地址:鄄城县陈王路。
七、办公电话、地点、时间
办公电话:0530-3638159。
办公地点:鄄城县黄河大街2322号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办事处)驻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