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26MB26549990/2025-01754 分  类: 执法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标  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菏鄄知法裁字〔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 年 11 月 17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菏鄄知法裁字〔2025〕2号)
  • 索 引 号:11371726MB26549990/2025-01754
  • 分  类:执法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  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菏鄄知法裁字〔2025〕2号)
  • 成文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 内容概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菏鄄知法裁字〔2025〕2号)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菏鄄知法裁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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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菏鄄知法裁字〔2025〕2

请求人:山东海声音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321844087M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十五路与经济街交叉路口北100米路西(凤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请求人:鄄城县富妙文体文具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6MA3Q4LM64L

住所地/经营地址:山东省鄄城县黄河街罗庄市场南门东

法定代表人:任建设职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

请求人山东海声音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2230643278.6、名称为“凳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公司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无图案凳子”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于2025年1026日向本机关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请求认定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并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告知其答辩权利与举证义务。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依法委托技术调查官邵珂珂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性技术鉴定,技术调查官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技术调查官鉴定报告》。本机关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相关事实

1. 专利基本信息:请求人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230643278.6,名称“凳子”,申请日2022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日2023年3月14日,专利权人山东海声音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无终止、无效等情形。

2. 专利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图片/照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为准,保护内容包括产品形状、结构布局、顶面图案及整体视觉特征,其中凳面顶面专属图案(长方形布局,边长约31cm、宽26cm,由几何纹理和花型图案组合而成,与凳面主体色彩形成明显视觉区分)为明确记载的核心设计要点。

(二)被诉侵权产品相关事实

1. 产品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科教用无图案凳子”由被请求人于2025年10月起销售,本机关经当事人提交及现场勘查获取实物样本。

2. 产品外观特征:该产品为科教场景专用,整体呈长方体稳固支撑结构,高度约27.5cm;凳面为长方形(边长约40cm、宽30.5cm),中心微向内凹陷(深度约0.3cm);4条长方形凳腿(直径约5.7cm,实木质感)均匀分布于凳面下方边缘,上部通过胶连接固定;凳腿下部经2个横杆横向连接形成支撑框架(横杆直径约33cm,距地面高度约4.7cm),凳腿底部装有2个塑料防滑结构。核心特征:凳面顶面为纯色无图案、无纹理、无文字标识,属常规简洁设计。

(三)技术鉴定核心结论

技术调查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经比对分析得出:

1. 两者产品类别、基础结构、尺寸比例一致,但核心设计要点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缺失涉案专利的“凳面顶面专属图案”;

2. 该核心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可清晰区分两者,不构成相近似外观设计;

3.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裁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2.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3. 技术调查官邵珂珂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的《技术调查官鉴定报告》;

4. 现场勘查记录。

裁决结果

综合涉案专利有效性、被诉侵权产品特征及技术鉴定结论,本机关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虽与涉案专利在产品类别、基础结构、尺寸比例上一致,但缺失涉案专利明确保护的核心设计要点(凳面顶面专属图案),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两者不构成相近似外观设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ZL202230643278.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裁决如下:

1、侵权行为不成立;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条之规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组长高志龙

黄如梅

张景静

技术调查官邵珂珂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

员: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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