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6MB26549990/2026-01842 | 分 类: | 其他领域监督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3 月 05 日 |
| 标 题: | 鄄城县2026年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3 月 05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2026年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
- 索 引 号:11371726MB26549990/2026-01842
- 分 类:其他领域监督检查情况
- 发布机构: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 题:鄄城县2026年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成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05 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3 月 05 日
- 内容概述:鄄城县2026年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鄄城县2026年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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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委、省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强化全链条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全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聚焦肉及肉制品、保健类食品、网络餐饮等重点领域,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三方责任,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实现以下目标:
(一)问题排查全覆盖。对全县范围内肉及肉制品、保健类食品、网络餐饮等领域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
(二)风险隐患大起底。聚焦非法添加、虚假宣传、无证经营、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深挖一批行业“潜规则”,消除一批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案件查办大突破。集中力量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四)制度机制再完善。推动出台一批地方性标准、规范、指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群众获得度明显提升。通过专项整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整治重点
(一)肉及肉制品领域
1.畜禽养殖环节。重点排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私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严厉打击狐狸、貂、貉等毛皮动物养殖场(户)违法销售非食用动物胴体等问题;严肃查处虚假检疫证明等问题。(县公安局、县畜牧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畜禽屠宰环节。严查生猪私屠滥宰行为,重点整治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等问题;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病死畜禽,以及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行为;督促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严格按照规范对病死畜禽、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整治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无证无照非法屠宰点等问题。(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以牛、羊、驴肉及其制品为重点,严厉打击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肉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中央厨房等主体开展全覆盖检查,严查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严查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加工食品;加强对网络经营肉制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的监测与打击。(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健类食品领域
1.非法添加。声称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维持血糖健康水平、维持血压健康水平、维持血脂健康水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以及缓解体力疲劳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糖果、饮料、运动营养食品等普通食品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或者只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等问题。(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虚假宣传。严查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组织旅游等名义对保健类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诈骗老年人;严禁保健食品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严禁普通食品宣称减肥、壮阳、缓解体力疲劳等保健功能;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媒体等新型营销渠道的监测,依法查处保健类食品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违法广告。严查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科普宣传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严禁含有功效断言、安全性保证、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内容;严查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等问题。(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
1.经营资质。全面排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借用证照、伪造变造证照、冒用他人资质、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等“幽灵外卖”问题;严查许可证过期、已注销仍继续经营,以及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等行为。(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线上信息公示。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在平台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景、菜品名称、原料来源等信息。(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经营行为。严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非食品原料;重点整治网络餐饮经营者经营环境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未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食品进行密封、进货查验不规范、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三防”措施不到位等不符合操作规范行为。(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订餐平台责任。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信息登记、定期核验等主体责任;严查平台未开展抽查监测、未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等管理缺失、责任“悬空”问题。(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责任落实与监管执法问题
1.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履行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许可审批环节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上级部门移交的重点问题线索、重大舆情线索以及群众反复举报的突出问题,许可、监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核查、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3.案件查办不到位。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对上级部门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违法犯罪案件,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理或避重就轻、弄虚作假的。
4.作风不严不实。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搞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一刀切”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行为;在执法监管中设置障碍、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接受请托说情打招呼、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
四、时间安排与工作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2月)
制定印发全县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召开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市级方案精神,部署县级具体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3月—11月)
1.全面摸排,建立清单。各责任单位对照整治重点,组织辖区内所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摸排问题隐患,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
2.拓宽渠道,深挖线索。公开举报电话、邮箱、信箱,鼓励内部知情人、配送员、消费者举报。对近三年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回头看”,深挖隐案漏案。
3.强化检查,精准执法。加大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力度,强化双随机抽查。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类、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抽检。
4.行刑衔接,严打犯罪。建立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一律移送、一律立案、一律督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加强对重大案件的会商研判和指导督办。
5.数字赋能,智慧监管。发挥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平台作用,推广“食安哨兵”机制。深化“鲁牧云”“山东食链”数据共享,实现畜禽产品全链条可追溯。
6.督导督办,压实责任。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开展重点督导,视情采取“三书一函”方式督促整改。
7.建章立制,长效治理。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指引,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12月)
各责任单位全面梳理整治成效,形成工作总结,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成效评估,形成全县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推进。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建立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中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参与的全县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曝光典型案例,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严明纪律,务求实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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