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6678117034K/2026-00854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3 月 09 日 |
| 标 题: |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3 月 09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 ||
- 索 引 号:11371726678117034K/2026-00854
- 分 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标 题: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 成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09 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3 月 09 日
- 内容概述: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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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增加部分内容)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取得有效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随瓶安检制度。
第五条(修改部分内容)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或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或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六条(局部调整)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输配管道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增加部分内容)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四)销售或充装不合规或超期未检气瓶。
第八条(增加部分内容)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或在液化石油气中混掺二甲醚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九条(修改和增加部分内容)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
(五)居民用户和商业用户在用气房间内同时使用和存放两种及以上燃料;
(六)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第十条(增加条款)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测、报警、切断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增加条款)国家对特种设备、消防(火灾)、建筑结构、交通运输、电气、动火和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局部修改)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经组织3名或以上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确认,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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