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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县内外客商在鄄投资兴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土地优惠
    第一条 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项目的,可以协议方式,直接租赁土地,县国土局只办理备案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 投资密度在60万元/亩以上(含60万元/亩)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报批规费由企业承担,其余部分由项目受益财政及企业各负担50%,手续由县政府负责办理。
    第三条 投资密度在60万元/亩以下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报批规费由企业负担,其余部分企业负担70%,受益财政负担30%。手续由县政府负责办理。
    第四条 生产性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根据实际所需土地使用面积,由受益财政无偿提供使用50年,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规费由企业负担。
    第五条 非生产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第六条 凡外来投资企业因用地所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七条 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需拆迁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其补偿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二章 税收优惠
    第八条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技改资金奖给企业,后三年按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作为技改资金奖给企业(上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32%,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80%,契税100%,耕地占用税100%,土地使用税100%,城市建设维护税100%,教育附加税100%,资源税100%,印花税100%)。
    第九条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上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的60%作为技改资金奖给企业,后三年按上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的40%作为技改资金奖给企业(上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同上)。
    第十条 凡在当地纳税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手续齐全后,一个月内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全部到位,并确保退税及时兑现。

第三章 规费优惠
    第十一条 凡引进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免交投产前筹建阶段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劳动保证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建设费等),所上缴省市部分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企业排污费,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新上的木材加工项目除上缴省市的部分外县内部分三年内全免。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凡招商引资项目,厂区建设红线内一律做到“六通一平”。
  第十五条 凡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单位派专人协助办理工商、税务、土地使用等手续,需市及以上部门办理的,引资单位派专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者,发放贵宾卡,凭贵宾卡在县内医院就医给予优先,并每年安排两次查体,子女优先在鄄城最好的学校就学。  

第五章 优化环境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的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或肇事车辆外,任何单位不能查扣,对外来投资者在鄄城境内的娱乐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予。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不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厂检查、收费;不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厂参观、考察、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县乡公安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做好治安服务,对一切影响企业的治安案件从严从快处理,并协助企业配备保安,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点保护,并挂重点保护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吃拿卡要等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受理单位为鄄城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举报电话0530—2408572。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到鄄城工作的留学回国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的人才,根据鲁厅字〔2004〕18号文件精神,其工资从工作之日起由省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担。省财政负担期满后,其工资继续由县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担。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对当地经济拉动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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