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制定《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答:目前,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4〕71号)已于2019年底有效期届满,我县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据方面处于空挡期。为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据《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新《办法》十分必要。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八条。规定了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范围和主体;明确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使用范围、综合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政策,放开专项配套费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明确了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惩戒措施等。
问: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如何规定?
答:结合现行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市场监管的角度,本《办法》暂不对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统一制定标准。如果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制定专项配套费标准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行政主管合理拟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