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制定《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答:目前,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4〕71号)已于2019年底有效期届满,我县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据方面处于空挡期。为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据《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新《办法》十分必要。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八条。规定了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范围和主体;明确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使用范围、综合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政策,放开专项配套费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明确了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惩戒措施等。
问: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如何规定?
答:结合现行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市场监管的角度,本《办法》暂不对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统一制定标准。如果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制定专项配套费标准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行政主管合理拟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修订理由:
1、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的《鄄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能够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程序以及使用范围和方式,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更加规范、透明。
2.优化收费体系,明确价格构成: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强调,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买受人重复收取。此举旨在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3.规范减免政策,确保公平统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新旧办法中减免政策不一致的条款进行统一和规范,确保减免项目、范围和标准严格遵循国家、省的最新规定,增强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差异:
衔接机制:
1、设立过渡期:在新办法正式施行前,发布过渡期通知,明确在此期间仍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征收配套费。
2、以规划许可证为界:新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新办法施行后领取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则严格按照新标准和新规定执行。
主要差异:
1、收费结构与名称:原办法将配套费分为“综合配套费”(含市政和基础教育)和“专项配套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新办法不再进行此区分,统一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明确红线内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2、征收标准:原办法中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40元/平方米。新办法将一般项目的征收标准统一为191元/平方米。工业项目(生产性设施)征收标准45元/平方米。
3、减免政策:新办法严格对标国家和省级最新规定,以附件形式详细列明了可享受免征或减征的具体项目类型及其文件依据,如保障性住房、学校、养老托育设施等,更加规范统一。
4、征收时点:原办法允许工业项目在办理不动产证前缴纳配套费。新办法要求所有项目必须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征收环节更为前置和严格。
5、工业厂房优惠细化:新办法对建设三层以上工业厂房的优惠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导向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