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内容
字号:        

浏览量:

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004C/2023-16317 分  类: 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 年 05 月 30 日
标  题: 【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年 05 月 30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3-16317
  • 分  类: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05 月 30 日
  • 标  题:【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5 月 30 日
  • 内容概述:【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专家解读人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周浩针

近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此管理办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周浩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我县养犬的现状

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数量增长较快,但在养犬管理上还存在不文明、不规范的情况。近年以来,我因犬伤接种狂犬疫苗人数逐年上升,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涉犬类警情和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遗弃犬只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影响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亟需依法规范管理。

二、该管理办法在我县的范围

我县全域境内均为管理范围,其中将东至凤凰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外环,南至南外环,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其他需纳入重点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三、居民养犬应遵守哪些规定,又应如何出户遛狗

养犬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出户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只标识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

(三)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采取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牵引带等措施;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商场、超市、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