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3-16317 | 分 类: | 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5 月 30 日 |
标 题: | 【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05 月 30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3-16317
- 分 类: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05 月 30 日
- 标 题:【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5 月 30 日
- 内容概述:【专家解读】鄄政发〔2022〕5号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专家解读人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周浩针
近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鄄城县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此管理办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周浩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我县养犬的现状
我县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数量增长较快,但在养犬管理上还存在不文明、不规范的情况。近年以来,我县因犬伤接种狂犬疫苗人数逐年上升,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涉犬类警情和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遗弃犬只、流浪犬只数量不断增多,影响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亟需依法规范管理。
二、该管理办法在我县的范围
我县全域境内均为管理范围,其中将东至凤凰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外环,南至南外环,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其他需纳入重点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三、居民养犬应遵守哪些规定,又应如何出户遛狗
养犬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出户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只标识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
(三)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采取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牵引带等措施;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商场、超市、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七)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八)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