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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6004495004C/2023-17292 分  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 年 10 月 18 日
标  题: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年 10 月 18 日
文  号: 鄄政发〔2023〕12号
内容概述: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3-17292
  • 分  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 标  题: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 文  号:鄄政发〔2023〕12号
  • 内容概述: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鄄政发〔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鄄城县人民政府

20231018


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部署要求,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优化公职律师作用,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县级公职律师库,县司法局指导协调公职律师的跨部门调配使用、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调配使用。统筹调配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研究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二)人员管理。已经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纳入县级公职律师库,后续申请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公职律师自动入库。根据公职律师准入退出、执业考核、脱产学习培训等情况,由县司法局对县级公职律师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

(三)业务培训。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事务技能培训,组织公职律师旁听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庭审,组织公职律师做好岗前培训、学习,组织公职律师主题活动,针对法律条文、热点案例、律师违纪等问题开展研讨交流,促进公职律师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升。

(四)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客观评价公职律师的工作绩效,将其作为对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和县司法局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和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参与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及县司法局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阅卷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公职律师法律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四)按照换发证件程序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五条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

(二)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接受本单位的执业管理,按照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需要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按以下程序向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司法局根据申请部门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协调相关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为申请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应加大法律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和引进力度,于2025年年底前设立本部门公职律师。

1)提出申请。向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并填写鄄城县公职律师统筹使用申请表(附件1),写明申请事由、拟使用公职律师时间、专业等具体需求。

2)按需指派。司法局根据申请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擅长法律事务类别、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于5个工作日内征求拟指派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后,指派公职律师为申请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3)提供服务。公职律师根据司法局的指派,参与申请单位的具体法律事务处理。公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工作对接,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业操守。

4)办结反馈。指派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结情况(附件2),向司法局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反馈公职律师工作情况。

第七条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公职律师的工作意见、建议,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八条公职律师考核与惩戒

(一)公职律师实行年度考核制。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和等次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二)司法局负责考核备案,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年检;

(三)公职律师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或者正在调查但尚未得出结论的,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待调查结果确定后再予考核;

(四)公职律师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司法局收回公职律师证书,并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九条执业保障

(一)公职律师为本部门单位办理法律业务时,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申请公职律师服务的部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二)派出公职律师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绩效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三)在评先树优中,为作出贡献的公职律师统筹单位和公职律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公职律师自动成为律师协会会员,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及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条执业责任

(一)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县司法局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上级进行处理。

(三)公职律师被开除、辞退、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再具备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的,应当终止执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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