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4-17317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标 题: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文 号: | 鄄政办发〔2024〕1号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4-17317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标 题: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文 号:鄄政办发〔2024〕1号
- 内容概述: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鄄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鄄城县辖区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举报事项。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五条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类分档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章举报办理程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
(二)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举报奖励流程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及罚没收入统筹解决。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应通知举报人在30日内,提供辨识身份的材料领取奖金。如举报人本人不方便现场领取,可以告知举报人通过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收取奖金。
无法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金。
第四章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举报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密保护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宣传培训
第二十条各镇街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宣传,提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列明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举报电话 |
1 | 县应急管理局 | 0530-7151372 |
2 | 县教体和体育局 | 0530-3618999 |
3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0530-2422862 |
4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0530-3616263 |
5 | 县公安局 | 0530-3334635 |
6 | 县民政局 | 0530-2421316 |
7 | 县生态环境局 | 0530-2408065 |
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530-2421268 |
9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0530-3137656 |
10 | 县交通运输局 | 0530-3871910 |
11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0530-7582228 |
12 | 县水务局 | 0530-2421216 |
13 | 县商务局 | 0530-3616508 |
14 | 县农业农村局 | 0530-2421264 |
15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0530-7793788 |
16 | 县卫生健康局 | 0530-2318111 |
17 | 县科技局 | 0530-3629189 |
18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530-2421244 |
1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30-2409315 |
20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530-7086143 |
21 | 县交警大队 | 0530-3335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