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6004495004C/2025-18397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
| 标 题: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
| 文 号: | 鄄政办发〔2025〕7号 | ||
| 内容概述: |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6004495004C/2025-18397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
- 标 题: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
- 文 号:鄄政办发〔2025〕7号
- 内容概述: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鄄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鄄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鄄政办发〔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鄄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鄄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为切实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鄄城县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良好声环境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及划分依据
基本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尤以近期片区控制性规划和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因地制宜,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尽量做到成片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划分依据:本方案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政策文件,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以《鄄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鄄城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等资料,结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现状,共划分四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为1类、2类、3类、4a类,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附件1。
三、适用范围及时段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鄄城县中心城区,东至中心城区东边界线、南至金堤路、西至中心城区西边界线、北至中心城区北边界线。
本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四、区划方案
本方案确定鄄城县中心城区规划面积65.88平方公里,其中声环境功能1类区7.72平方公里,2类区28.16平方公里,3类区18.88平方公里,交通干线建设项目用地9.74平方公里。水域面积0.46平方公里,绿地面积0.92平方公里。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方案1类区面积7.72平方公里,具体边界范围见附件2。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方案2类区面积28.16平方公里,具体边界范围见附件3。
(三)3类声环境区
本方案3类区面积18.88平方公里,具体边界范围见附件4。
(四)4类声环境区
本方案4a类区为鄄城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附件5)区域,中心城区范围内无4b类区域,4a类涉及城市干路29条,总长度234.87公里,具体见附件6。
当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交通干线两侧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附件5)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当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第一排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见附件5)的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乡村声环境功能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按照本区划第三大条的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其他规定
工业园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的现存的村庄严格上按照乡村声功能区划进行管理。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鲁公网安备37172602000105号